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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拟议规定,要求某些市场参与者注册为“交易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

SEC拟议规定,要求某些市场参与者注册为“交易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今天提出了两项规定,要求市场参与者,例如承担某些交易商职能的自营(或委托人)交易公司,特别是充当市场流动性提供者的公司,向SEC注册,成为自律组织 (SRO) 的成员,并遵守联邦证券法和监管义务。
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我很高兴支持这项提议,因为我认为该提议反映了国会的法定意图,即在证券市场(包括美国国债市场)中担任重要流动性提供角色的公司在SEC注册。此外,要求所有定期做市或以其他方式担任重要流动性提供角色的公司注册为交易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也有助于平衡公司之间的竞争环境并增强我们市场的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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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过,拟议的规定,即《交易法》规定3a5-4和3a44-2,将在该法案第3(a)(5) 和3(a)(44)节中进一步定义“作为常规业务的一部分”来确定某些活动,这些活动将导致从事此类活动的人成为“交易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并分别遵守该法案第15节和第15C节的注册要求。
根据拟议规定,任何从事该规定所述活动的市场参与者都将是“交易商”或“政府证券交易商”,并且在没有例外或豁免的情况下,必须: 根据第15(a)条或第15C条(如适用)向SEC注册;成为SRO成员;遵守联邦证券法和监管义务,包括适用的SEC、SRO和财政部规定和要求。
该提案将在SEC.gov和联邦公报上公布。公众意见征询期将在SEC网站上发布提案后60天或在联邦公报上发布提案后30天开放,以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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