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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声文章:低杠杆下的全球零售货币对交易市场新生态

有声文章:低杠杆下的全球零售货币对交易市场新生态零售汇市在过去的十几年里得益于较低的交易成本,不断上升的在线交易覆盖率,以及移动交易的普及,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市场也在经历着一些剧烈变化,无论这些变化带来的是阵痛还是红利,涉足汇市的经纪商们、投资者们,还是解决方案提供商们,都需要去适应。
综合目前的市场情况,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大趋势:一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自动交易技术的应用,金融科技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二是加密货币、NFT的加入,让汇市竞争变得愈演愈烈;三是在几年新冠疫情的肆虐下,虽然汇市预计还将继续增长,但是增速将开始下滑;四是监管将变得越来越严,杠杆交易也将越来越被严格限制以提升市场交易的健康程度。
今天,我们一起深入讨论一下零售货币对交易中的杠杆率究竟是否应该被严格限制,降低投机程度,还是应该放开管制,提升投资活力?
目前全球汇市的杠杆限制情况
和其他投资相比,货币对交易中的高杠杆交易似乎格外流行,而且汇市中的杠杆率也通常远高于股市。在汇市,经常可以看到50:1到100:1的高杠杆,远高于证券市场中的2:1以及期货市场中常见的15:1。
所谓杠杆,其精髓在就在于OPM三个字(other people’s money),即金融杠杆工具,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通过借款来交易。得益于诸多经纪商提供的高杠杆以及各类开户赠金,其实不少货币对投资者都能以较低的入金进行较大的投资博弈,并获得巨大的回报。
在监管机构正式介入汇市杠杆管理的2010年以前,杠杆率甚至可以高达400、500倍。即,如果你入金250元,你就可以以十万元为基础进入全球汇市。然而,监管机构考虑到如此庞大的交易量和活力,受益的却并不一定是市场参与者,更多的只是起到中间人作用的经纪机构。关于投资行为研究的理论认为,在高杠杆高收益的诱惑下,汇市投资者会出现例如过分自信等“行为扭曲”现象,从而自然而然地引发他们进行高度投机的行为,并最终造成远超其个人所能承受的投资损失。
因此,以美国为例,2010年10月,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根据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所颁布的金融监管新政下的《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将美国投资者所能采用的杠杆率严格限制在50:1(主流货币对)和20:1(其他货币对)。2018年6月,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ESMA)发布了声明,对差价合约(CFD)和二元期权零售交易进行了包括杠杆率在内的限制——具体而言,对于以杠杆交易为基本特色的差价合约交易,投资者开仓头寸所能使用的杠杆被限制在了30:1(主流货币对)和20:1(非主流货币对及黄金等主流指数);2019年,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也跟进实施了相同政策。另外,澳洲监管机构ASIC也在2021年出台政策,大刀阔斧地砍掉了超高杠杆。Pepperstone、IC Markets、eToro、IG等主流平台的最高杠杆率纷纷从500、400、200回落至政策要求的30:1。
至于世界其他地区,也出台了对于汇市CFD交易的杠杆限制,如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规定是最高30: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的规定是最高20:1,日本金融厅(FSA)的规定是最高25:1。
杠杆率限制后所带来的影响
杠杆率限制对于汇市经纪商超额资金(即超出监管要求的资金储备)的影响通常会体现在经纪商的交易数据与投资回报数据上;对于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则一般体现在市场的交易价格以及银行间市场中的出价/讨价差异上。对于存在杠杆率限制的汇市市场而言,其政策本身其实对交易者行为没有太多影响,但是限制本身会显著导致交易量的降低,影响经纪商的超额资金;但与此同时,限制高杠杆之后,也能通过缓解过高的经纪商行为实现对大多数投资者资金的保护。
– 对于汇市经纪商的影响
具体而言,有学者对杠杆限制前后的交易者活动进行了统计对比以进行实例研究。结果发现杠杆限制政策会对月交易量造成23%的下跌,但同时也因为拉平了部分超高杠杆投资者的收益,所以提高了整体的投资者月平均回报。
因此可以看到,引入货币对杠杆率限制后,会明显降低经纪机构的利润空间,造成交易量降低,以至于本行业经纪商群体会出现大幅度缩水。事实也证明,受美国CFTC监管的为交易者提供更高杠杆的汇市经纪商在杠杆限制政策后,其超额资本的减少最为明显。最终,美国许多规模较小的经纪商纷纷破产或是被大型经纪商所收购。
– 对于零售交易者的影响
类似地,市场通常认为降低汇市杠杆率后,可能会导致买卖差价(点差)上升,降低市场流动性。不过,实施杠杆限制的市场目前并没有显著的点差上升,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有经纪商会因为监管机构对于杠杆的限制会去提高点差,所以我们可以说杠杆约束没有实质性地改变汇市的平均交易内容,那么对于交易的总回报率的影响应该是微乎其微的。
结语
零界财经认为,零售货币对交易中的杠杆率是否应该被严格限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二元对立的问题。因为监管限制杠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降低过度的投机行为;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创伤经纪平台,从另一个方面破坏了市场的活力。
我们认为,发出关于使用过高杠杆的警告或许可以是监管机构能够采取的另一种合理的遏制杠杆的替代措施。行业内很多人认为,与其实施严苛的监管,发出更为温和的指导性信息更有利于整个投资环境。所以,当投资者收到杠杆过高的警告时,一方面可以让他们意识到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促使经纪商采取其他措施刺激客户需求,以规避合规风险。
当然,需要提到的是,超高杠杆使用较多的经纪平台多数为监管宽松的离岸牌照持有者。主流司法管辖区内持牌的经纪商已普遍不再提供超高杠杆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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