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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对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罚款400,000元

香港证监会对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罚款400,000元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谴责金石同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金石同方)(前称富春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睿亦嘉科技有限公司)并处以罚款400,000元,理由是该公司没有遵守《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财政资源规则》)。
证监会发现在2018年12月13日至18日期间,金石同方没有维持其约280万元的规定速动资金,及当其察觉已无能力遵守财政资源规定时,没有通知证监会。
金石同方亦被揭发其速动资金出现接近2,000万元的短欠,这是由于该公司因疏忽而没有预计到其进行的股份自营交易会对其在《财政资源规则》下的速动资金计算产生不利影响所致。
证监会认为金石同方的行为违反《操守准则》的规定。
证监会在决定采取上述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财政资源规则》是维护市场投资者利益的重大法定保障措施;
金石同方的速动资金短欠按其营运而言属庞大金额,但仅持续一段短时间;
金石同方将一份相关协议的签立日期改前,藉此向证监会作出失实陈述,指其在有关期间内维持充足的速动资金;
金石同方与证监会合作解决纪律处分程序;
金石同方的财务状况;
金石同方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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