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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原讼法庭下令马胜金融集团及马胜金融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香港原讼法庭下令马胜金融集团及马胜金融向投资者支付款项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先前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提起法律程序后,原讼法庭下令马胜金融集团(马胜集团)及马胜金融就其操作的投资计划向投资者支付款项。
证监会调查发现,马胜集团及马胜金融自2013年以来,曾招揽超过260名投资者投资了逾1.7亿元于多个投资计划,声称每月可提供3%至8%的回报。投资者最初能够就其投资收取每月回报,但他们自2015年7月起再没有收到每月回报,而马胜集团/马胜金融则告知他们,其投资已被转换为一家公司的股份,而该等股份在证监会看来是没有价值的。
2015年11月,证监会取得临时强制令,冻结马胜集团在香港的一家持牌金钱服务经营者的帐户内持有合共约2350万元的款项。法庭委任了管理人接管和管理被冻结的款项以及按比例把款项支付予受影响的投资者。
法庭亦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2)(a)、213(2)(f)及213(2)(g)条,下令马胜集团及马胜金融不得在没有获发牌的情况下,显示自己经营受规管活动的业务,并暂停它们的网站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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